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吃苦耐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业绩突出。
2.身体健康,具有承担正常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育科研任务所需的身体条件。
3.本科及以上学历。
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正高级教师、省市特级教师、省市学术(学科)带头人,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获得过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或区特级教师、区学术(学科)带头人,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区级及以上荣誉或区级及以上赛课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获得者,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教育部直属的六所师范院校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年及以上,获得过区级及以上荣誉或区级及以上赛课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的在职教师,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