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社区连续工作3年以上(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的现有社区“两委”成员及监委会主任加10分;连续工作3年以上(截至公告发布之日)且现任在岗的民政协理员加10分。
2.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者加10分。
3.受到安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被授予安康市级以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的加10分。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此条所列加分情形,最高不得超过20分。
符合以上加分条件的,只按分值最高单项加分,不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