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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北承德市双桥区招考聘用编制教师40人公告附件1150wsqw2er

时间:2023-08-28 22: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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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报考其他相关事项
报考注意事项
各位考生,为帮助您在规定时限内快捷准确办理报名手续,请务必认真阅读本注意事项。
一、报名
(一)报名时间:2023825日至2023828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二)报名地点:另行通知。
二、注意事项
1.阅知《承德市双桥区2023年公开招聘编制教师简章》和《承德市双桥区2023年公开招聘编制教师学科岗位信息表》,了解政策规定和报考岗位所需条件,注意所学专业与岗位信息表报考专业范围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其它条件”要求;阅知《考场注意事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承诺书》。
2.现场报名需带齐《招聘简章》中所要求的材料。
3.报名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手续,并对自己提交的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报名结束后,不受理任何信息修改的申请。
四、其他事项
1.笔试成绩、资格复查、面试入围情况等信息查询,请关注双桥区政府信息网(网址: http://www.sqq.gov.cn)公告。
2.报名过程中遇到的政策、资格条件、审核等问题,请联系承德市双桥区教育和体育局人事股,电话:0314-2066523。
笔试考场注意事项
1.考生凭笔试准考证、有效二代身份证(姓名与报名时一致)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卷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有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遵守考场规则。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承德市双桥区公开招聘编制教师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招聘教师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市级招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2年内不得报考的处理。
第三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事后发现的,由招聘领导小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或者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聘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2年内不得报考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聘领导小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给予其2年不得报考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招聘教师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七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双桥区公开招聘教师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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