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台前县退役军人专项招聘考试加分项目及分值
方 案
参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结合退役军人安置后的工作表现情况,针对本次退役军人专项招聘考试加分项目及分值如下:
一、部队服役表现加分
(一)奖励计分
1、个人嘉奖,每次计0.1分。
2、荣获优秀士兵,每次计0.1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0.5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1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2分。
(二)表彰计分
1、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1分。
2、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0.5分。
(三)残疾等级计分
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分别计2分、1.5分、1分、0.5分、0.25分、0.1分。
(四)烈士子女计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1.5分。
(五)服役年限计分
每服役1年计0.1分。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部队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表彰以士兵档案中的奖励、表彰审批表为准。
二、安置后工作表现加分
荣获县级表彰的计0.1分,荣获市级表彰的计0.5分,荣获省级以上表彰的计1分。
市直单位、省直单位、国家部委的表彰分别相当于县级、市级、省级表彰。县人武部、省辖市军分区、省军区表彰分别相当于县级、市级、省级表彰。
参加工作后获得的县级以上表彰以表彰单位印发的正式表彰文件为准。
在部队服役期间和退役安置后,一年多次或者多年连续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
本次退役军人专项招聘考试个人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