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2023年度“现代农业人才”遴选公 告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建优建强各领域人才队伍,引领各领域快速健康发展,助推“淇县之变”,实现“淇县之强”,现根据《淇县2023年度“朝歌人才智领淇变”工程实施方案》,决定组织开展淇县2023年度“现代农业人才”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
在我县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具有现代农业知识理念运用现代农业技术手段进行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于“三农”领域,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致富能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农技能手等,共遴选10人。
二、遴选标准
长期扎根农村,以农业农村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业从业者(包括返乡入乡创新创业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群众认可,社会反映良好。
(二)有一定农业技术、技能和专长,具有自有基地、品牌,机械化生产水平较高,能够运用物联网、互联网等现代手段,进行农业企业的宣传推介、生产管理、传播营销、产品追溯的现代农业人才。积极投身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建设,在促进农民增收、
农业增效、农村发展等方面作出贡献,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三)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必须设立3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遴选程序
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负责“现代农业人才”的推荐、评选、管理工作。具体认定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淇县2023年度“现代农业人才”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资格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审并在单位进行公示(附件2),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公示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汇总,由县农业农村局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县人才办审核。
(三)推荐人选。县人才办审核后提出推荐人选。
(四)拟定人选。县人才办将审核后的推荐人选提交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颁证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人选颁发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2023年3月8日—3月21日(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
申报地点:淇县红旗路西段老政府西二楼217房间
联系电话:0392—7235919
(二)材料要求
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3份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
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在本单位任职的证明材料;
4.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论文、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5.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
6.奖励证书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支持政策及待遇
(一)公开表彰。授予“朝歌人才”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二)发放津贴。每年一次性发放人才工作津贴3000元,共发放2年。
(三)政策支持。享受淇县高层次人才除生活补贴外的其他同等支持政策;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在项目申报、信贷支持、技术服务、创业培训等方面落实相关政策。对符合有关部门要求条件的,“现代农业人才”基地优先命名为“新型职业
农民”实训基地、“农广校田间学校”等,并在涉农项目上给予政策倾斜。(四)优先参评。符合条件且特别优秀的“现代农业人才”优先参加各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五)学习培训。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培训。
(六)政治吸纳。积极发展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人才”加入党组织;对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对政治素质好、带动能力强、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热心服务群众的,纳入村级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七)联系服务。将“现代农业人才”纳入党委联系范围,加强联系,提供服务;注重加强思想引导和政治引领,定期组织考察交流活动。
“现代农业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平庸业绩不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经核实,及时退出管理。
附件:1.淇县2023年度“现代农业人才”申请表
2.淇县2023年度“朝歌人才”遴选初审公示
3.淇县2023年度“朝歌人才”推荐人选信息汇总表
填 报 说 明1.《申请表》的规格为297mm×210mm(A4纸),没有字数限制的栏目纸面不够可另附页。除签章、盖章之外,其余内容一律宋体5号字打印。《申请表》和附件于左侧装订成册,勿另加封面。
2.需提供的附件材料(请按下列顺序装订):
(1)申请者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申请者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主要成果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4)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
(5)申请者已获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证明)复印件;
(6)申请者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创办有企业的,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构成材料等)、公司章程、商业计划书、经第三方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由税务、审计等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完税证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本申请表一式3份,与附件材料合订成册,电子文档(U盘报送),电子文档内容与纸质材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