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金融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项任务,充分发挥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所监管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对所监管企业管理层进行任免建议、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执行方案;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和代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负责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的建设、法治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全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的行政管理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秩序方面的行政事务;指导全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开展等工作。负责全区金融应急处理机制建设,协调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参与、指导全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产整合的融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