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一、申请认定受理机构
劳动者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服务中心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二、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1、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3、残疾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包括登记失业一年以上高校毕业生);
6、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
7、曾荣获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的失业人员;
8、军人配偶失业人员;
9、烈属失业人员;
10、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失业人员;
11、刑满释放后没有实现就业的“三无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