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各类非考试设备进入考试空间的;
(二)携带、偷看、传递、张贴任何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的;
(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的;
(四)运行与考试无关或可能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其他电脑软件及进程的;
(五)未使用考试规则规定的在线考试设备的,或未使用同一台考试设备的,或考试房间内有各类非考试设备的;
(六)外接除考试规则规定外的电子设备或外接线的;携带各类智能手表、手环进入考试空间的;
(七)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或其他伪造证件的,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试主办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二)泄露或传播试题或答案的;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在同一个房间内考试的;
(四)协助他人或他人协助实施作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