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各类聊天软件或远程工具的;(五)其他应当视为本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取消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一)拍摄、抄录、传播试题内容的;
(二)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考生的不当行为导致试题泄露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经后台监考发现,确认考生有其他违纪、舞弊行为的;
(五)若发现考生有疑似违纪、舞弊等行为,考试结束后由考务人员根据考试数据、监考记录、系统日志等多种方式进行判断,其结果实属违纪、舞弊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如考生因电脑设备、网络、个人行为等问题,导致电脑端和移动端考试数据缺失,而影响评分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未按要求录制真实、有效的移动端佐证视频(360度考场环拍及完整的考试过程佐证录像),影响判断考生行为的,取消该环节考试成绩。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如视频拍摄角度不符合要求、无故中断视频录制等,影响评分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