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21 10:30:19
为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梅州仲裁委员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四届仲裁员,聘期为3年。有关招聘事项如下:
一、招聘条件
报名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在本行业、本专业内有较高威望和社会影响力的人士;
(二)热爱仲裁工作,愿意遵守《梅州仲裁委员会章程》、《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等相关规定;
(三)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法律文书;
(四)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五)能够保证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案件;
(六)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会《章程》规定的以下任职资格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报名要求
1、提交《仲裁员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二份,请按要求填写,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担任兼职仲裁员的意见。此表可在梅州市司法局网站的网上办事栏目处下载或到本会秘书处(梅州市梅江三路143号市司法局二楼)索取;
2、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书、执业证、职称证等证明本人身份情况及符合应聘仲裁员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退休人员还需提供退休证。以上材料如为证件,需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当即归还,其他报名材料恕不退回;
3、提供本人近期免冠大一寸正面照片二张;
4、本会第三届仲裁员需按上述要求重新申请报名,未报名者,视为未提出申请。
三、资格确认
1、依报名人员提交的资料,按《仲裁法》及本会《章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请本会组成人员会议讨论通过后聘任,发给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待遇
对符合条件聘为仲裁员,且依法承办了本会受理的案件,将按本会《仲裁费管理办法》规定给付一定的报酬。
五、报名时间、地点
自本启示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地点:梅州市江南梅江三路143号。电话:0753-2308030,联系人:杨美莲。
第四届梅州仲裁委员会
仲 裁 员 申 请 表
姓 名:
单 位:
时 间:
(复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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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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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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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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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1寸彩色 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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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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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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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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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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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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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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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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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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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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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手机: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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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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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仲裁员何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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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附单位证明);( ) 二、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附律师资格、执业证复印件);( ) 三、
曾任审判员满八年(附原法院证明); ( ) 四、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附高级职称资格证);( ) 五、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 业水平的(附高级职称资格证或单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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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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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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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秘书处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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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批准决定 |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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