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02 09:07:30
为积极援助回阳高校毕业生就业,现我局开展201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报名工作,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1、就业见习岗位:2015年7月1日—8月15日
2、基层公共服务岗位:2015年7月1日—8月15日
二、报名人员范围
1、就业见习岗位:2015年度应届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
2、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愿意到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直有关单位基层站所工作的2015年度应届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
三、报名人员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2、对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报名招聘程序
(一)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相关证件到县人才市场(阳城县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按以下程序申报就业见习或基层公共服务岗位:
1、就业见习岗位
登录县人社局网站、县人才网下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1),按要求填写后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到县人才市场报名登记:
(1)、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2)、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联 系 人:杨伟
联系电话:4225640
2、基层公共服务岗位
登录县人社局网站、县人才网下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登记表》(附件2),按要求填写后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到县人社局创业就业股(原劳动保障局3楼305室)报名登记:
(1)、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报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2)、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3)、享受低保的持民政部门相关有效证明;
(4)、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靠借贷上学的持借贷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联 系 人:张燕妮
联系电话:2369005
(二)录用
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特长和用人单位需求,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安置。对于录用的高校毕业生,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或《就业专项协议书》。《就业见习协议书》最长不超过1年,《就业专项协议书》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待遇
1、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不低于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保额不低于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
各小微企业留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继续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为留用高校毕业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对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补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给予当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见习补贴;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给予当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100%的岗位补贴和相关社保补贴,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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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毕业生填写)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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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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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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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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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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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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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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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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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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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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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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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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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意愿(划√) |
机关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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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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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参加见习活动的相关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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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 |
见习岗位 |
其它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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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 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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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实践 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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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填报内容和提供的证件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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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递交申请表时,请附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 附件2: | |||||||||||||
|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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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
| 姓 名 | 性 别 | 民族 | 政治 面貌 | 照 片 | |||||||||
| 何时何地毕业于 何学校 |
身体 状况 | ||||||||||||
| 籍 贯 | 出生年月 | ||||||||||||
| 身份证号码 | 有何特长 | ||||||||||||
| 就业意愿(愿意到何乡镇) | 是否服从分配 | 是( )、否( ) |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 是否从事过公益性或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作 | 是( )、否( ) | ||||||||||||
| 家庭主要成员 | 与本人关系 | 姓 名 | 年 龄 | 政治面貌 | 何部门何职 | 联系电话 | |||||||
| 申报条件 | 1、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 | ||||||||||||
| 2、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高校毕业生 | |||||||||||||
| 3、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高校毕业生 | |||||||||||||
| 4、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含高等特教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全日制毕业生) | |||||||||||||
| 5、其它 | |||||||||||||
| 招用单位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用人单位、本人各留存一份。 | |||||||||||||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