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材料等;
10.完成合议庭或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四、报名条件
(一)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3.年龄35周岁以下(1987年7月25日以后出生);
4.具有下列条件之一:①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以及上学历;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及以上或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C类及以上;③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过司法考试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最高成绩达到当年法律职业资格证C证或达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C类分数线(司考放宽线为315分;法考客观题放宽线为160分、主观题放宽线为95分);
5.具有正常履职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的和有法院、检察院实习或工作经历的优先考虑;
7.符合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招聘: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
2.曾被用人单位开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