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城镇社区工作3年以上(截至笔试之日)的现有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服务站公益性岗位人员,且报考现工作社区所在县社区岗位的加10分。
2.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者加10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
此类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0分。符合以上加分条件的,只按分值最高单项加分,不得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