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试用期为半年,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协议。
2.乙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因其他情况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本协议。乙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各项权利。
3.发现乙方隐瞒协议签订前已患重大疾病或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等情况,并导致其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各项权利。
4.在乙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甲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或证明。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志愿者待遇的有关规定,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负责乙方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正式成为 县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志愿者,在服务期内参加支教服务工作。 2.服务期间,享有《 县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志愿者招募工作实施细则(方案)》规定的志愿者补贴标准。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申请 县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志愿者岗位工作,保证本人填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