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役大 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大学生同等
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06 号)等文件精神,
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指入伍时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全
日制普通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入伍时普通高等教育全日
制普通班在校在读生,且具有两年以上服现役经历并按规定办理
了退役手续的退役士兵),在报考我省事业单位时,在公共科目
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与面试成绩折合前的笔试总
成绩中加 2 分。在此基础上,被部队团级(含)以上机关评为优
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奖励的,另加 2 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
的另加 4 分。上述加分项目可累积计算,但最高不超过 6 分。在
服现役期间受过处分的人员,以及具有两年以上服现役经历退出
现役复学、报考时尚未毕业的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不享受上述
加分政策。
4.同时符合多项加分规定的,按就高但不累加的原则加分。
已按规定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政策性加分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
员再次参加招考的,不再享受同项目加分政策。
5.申请加分的报考人员,应将服务所在地县以上有关部门出
具的有效证明、考核材料和服务证书原件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审查。参加上述服务项目仍在相应岗位服
务的人员,本次计算政策性加分,服务时间计算至提交加分材料
截止日。材料不齐备或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责任由报
考者自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加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审
查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