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11 23:03:59
“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
习近平
目 录
一、最低生活保障……………………………………1
1.救助对象……………………………………………1
2.按户施保家庭成员构成……………………………1
3.按单人保情形………………………………………1
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
5.申请审核审批流程…………………………………4
6.动态管理……………………………………………5
二、特困人员供养……………………………………5
1.认定条件……………………………………………5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5
3.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6
4.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无履行义务能力………………………………………………6
5.申请审核审批流程…………………………………6
6.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7
三、临时救助…………………………………………7
1.临时救助对象………………………………………7
2.临时救助标准………………………………………7
四、城镇脱困解困……………………………………8
1.脱困解困对象范围…………………………………8
2.民政部门主要政策措施……………………………9
五、边民生活补助…………………………………9
1.边民对象和范围…………………………………9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边民生活补助……9
3.动态管理…………………………………………10
六、残疾人、流浪乞讨救助………………………11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资格条件……………11
2.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11
3.残疾人是否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1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手续如何办理………………………………………12
5.如何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12
6.救助站的救助对象………………………………12
7.救助站应提供的救助……………………………13
七、孤儿补助………………………………………13
1.孤儿生活费发放对象……………………………13
2.如何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13
3.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3
4.如何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14
5.什么人可以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项目资助……………………………………………14
6.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标准………15
7.困境儿童包含哪些范围…………………………15
8.广西针对困境儿童有哪些基本生活保障………15
八、社会组织………………………………………16
九、婚姻登记………………………………………16
十、养老服务………………………………………21
十一、8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津贴……………22
1.发放对象…………………………………………22
2.津贴标准…………………………………………22
3.申请高龄津贴需提供的证明材料………………22
4.申请审批程序……………………………………23
十二、内地公民收养登记…………………………23
1.设定依据…………………………………………23
2.实施机构…………………………………………23
3.受理条件…………………………………………24
4.申请材料…………………………………………25
5.办事流程…………………………………………27
靖西市民政局民生政策宣传
最低生活保障
一、救助对象
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含1名)成年人拥有我市户籍的家庭(已在外省、区、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除外)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我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救助。
二、按户施保家庭成员构成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申请救助家庭的成员依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进行核定,包括:
(一)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配偶;
(三)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按单人保情形
整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以下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二)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三)低收入家庭中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四)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
(五)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六)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七)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八)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九)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特殊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低保审核认定时不入户、不核对、不评议、不公示)。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正常使用的经营性(有营运证的出租车、网约车、大中型货运汽车、面包车,经营性车辆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除外)、享受型(豪华汽车)、消费型车辆(年检正常在用的代步车,不包括已被相关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2辆除外);生产型用车不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
(三)2年内购买价格超过6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私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但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除外;
(六)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七)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实际生活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八)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九)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除外);
(十)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
(十一)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不予纳入低保(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
(十二)申请前6个月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金融货币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十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3次(含)以上;
(十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五、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需组织民主评议)-审批认定-资金发放。
六、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支出状况和财产状况,至少每半年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查询核对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每半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对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至少每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手续。
特困人员供养
一、认定条件
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人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审批认定-资金发放。
六、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一)一般救助标准。临时救助的标准原则上统一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持续时间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
困难持续时间计算具体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6个月不低于3个月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般不超过5个月不低于2个月掌握;其他家庭(个人)一般按不超过4个月掌握。
(二)重大困难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中面临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中面临重大刚性支出的,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计算达不到1万元可按1万元给予救助,自负费用超过10万元可按照自负费用的10%给予临时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年度总额的6倍。
城镇脱困解困
一、脱困解困对象范围
(一)城镇特困人员及孤儿。持有靖西户籍的城镇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人员,以及城镇孤儿。
(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人员。
(三)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因病、因残、因老、因灾、因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收支相抵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含)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人员。
二、民政部门主要政策措施
(一)稳步提高城镇特困人员和孤儿救助供养标准。
(二)稳步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同步提高城镇低保补助水平。
(四)做好因病因老因灾等致贫家庭的救助工作。
(五)做好困难残疾人救助工作。
边民生活补助
一、边民对象和范围
享受边民生活补助的对象为我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居民,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村(社区);
(二)家庭在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村(社区)拥有固定住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边民生活补助
(一)在国外就读人员;
(二)正在监狱内服刑或者刑满释放后未在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村(社区)办理报到手续的人员;
(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条件的以下人员:
1.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
2.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职工;
3.已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异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边民);
4.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5.夫妻双方均属于本条第(三)项第1、2、3、点所列情形之一的,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三、动态管理
对享受边民生活补助的居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复核1次,并将有变化的人员名单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享受边民生活补助家庭情况无变化的,其户主或其家庭成员应当每年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一次,连续超过12个月没有报告家庭情况的,视为自动放弃边民生活补助。
家庭成员因老体弱或因病、因残无法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的,可委托其他居民或村(居)干部代为报告。
残疾人、流浪乞讨救助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资格条件
户籍在广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第三代残疾人证;
(二)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三)没有领取其他福利性生活补贴。
二、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
户籍在广西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或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者第三代残疾人证的三级、四级精神障碍患者可以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第三代残疾人证;
(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或精神障碍等级三级、四级;
(三)没有领取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
三、残疾人是否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户籍在广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或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者第三代残疾人证的三级、四级精神障碍患者可以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手续如何办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领可以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五、如何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申请。申请人(或监护人)持家庭户口本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原件;户主(或监护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进行申请。
(二)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三)受理。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纳入补贴对象范围,自申请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发放补贴。
六、救助站的救助对象
根据《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七、救助站应提供的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孤儿补助
一、孤儿生活费发放对象
孤儿生活费发放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二、如何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资料: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孤儿近期免冠照片及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等。
三、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情况之ー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四、如何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资料: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部门、医疗卫生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儿童和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儿童近期免冠照片及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等。
五、什么人可以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 18 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六、“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标准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七、困境儿童包含哪些范围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八、广西针对困境儿童有哪些基本生活保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3 号),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 16 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
社会组织
婚姻登记
在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提供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结婚的条件、要素
(一)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三、办理结婚登记需出具的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四、婚姻家庭中的责任和义务
(一)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二)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四)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五)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六)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七)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八)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九)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十)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十一)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十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十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十五)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五、民法典关于家庭婚姻的修改
(一)修改患有疾病禁止结婚的相关内容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增加一项婚姻撤销情形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新增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四)增加了对婚姻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五)删除计划生育条款。此次取消也是为顺应全面“二孩”政策所做出的修改。
养老服务
一、城乡特困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如何办理手续
城乡特困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特困人员本人或代理人向所在乡镇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无精神病、传染病,并填写《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受理、审核。乡镇负责受理特困人员入驻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核准。市民政局对乡镇上报材料进行核准,按申请人实际情况,安排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二、我市高龄补贴的标准
80-90周岁每人每月3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三、如何申报高龄补贴
凡落户在靖西市,并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报高龄补贴。
四、申报方式
(一)申请人或委托人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申请人近照一寸免冠照片,到所在村委会(社区)申请,填写《靖西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村(社区)在《审批表》签署意见,报乡镇府审批
(二)微信打开“慧康康”小程序,找提示,网上申请。
8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津贴
一、发放对象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年龄达到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津贴标准
80-89周岁,每人每月3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三、申请高龄津贴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个人申请,填写《靖西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津贴审批表》
(二)身份证、“享受津贴当事人”信用社存折账号原件;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村(社区)审核-乡镇民政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公示→资金发放。
内地公民收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二、实施机构:
(一)收养登记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受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十八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申请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5.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五、办事流程
(一)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经初步审查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并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评估(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
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三)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