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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县政办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呼图壁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呼县政办〔2019〕59号)要求,参照《自治州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障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疑难复杂案件论证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条 县政府推行重大事项法制审核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咨询论证作用。
第四条 县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受县政府委托管理法律顾问事宜、代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不占用编制,不评定职级。
第六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由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主持法律顾问办公室全面工作。
第七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法律顾问的考察、选聘工作;
(二)负责草拟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三)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考核、联系、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四)负责拟定、完善法律顾问相关工作制度;
(五)为法律顾问正常有序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第八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对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法律意见书,加盖法律顾问办公室印章后反馈至有关部门。
第九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法律顾问会议。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有关部门、机构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并介绍有关情况,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可根据法律顾问会议需要,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根据法律顾问会议情况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和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根据法律顾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加盖法律顾问办公室印章后反馈至有关部门,法律顾问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同时报送县政府。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以县政府名义办理法律事务。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县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请示,并按程序送签。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三)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四)从事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或法律服务工作3年以上,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熟悉县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八)县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依照下列程序聘任:
(一)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提出初选名单;
(二)由法律顾问办公室对初选名单组织考察,确定不少于3家律师事务所的拟选聘名单;
(三)由法律顾问办公室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从拟选聘名单中确定2家律师事务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聘任为法律顾问,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纪律,被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不遵守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一年内累计3次不履行或者不按时履行职责的;
(四)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在法律事务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六)连续两年考核被认定不能胜任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
(七)因自身原因或程序不合法造成所代理的政府诉讼案件败诉的;
(八)其他有损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县政府委托,就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提供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可以应邀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受县政府委托代理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涉及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处理涉及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参与重大信访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研究及处理工作;
(四)就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五)受县政府委托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治建设中的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根据需要参与县政府对外交往、合作项目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草拟、修改、审核以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七)对县政府及其办公室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八)协助县政府进行法治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素质;
(九)及时向县政府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十)办理县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县政府参与诉讼和仲裁案件,参与涉及县政府的非诉讼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条 经县政府同意,委托法律顾问代理的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事项,由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在规定时限内签名后提交法律顾问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大决策事项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时,应当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法律顾问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为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有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在自身工作职责范围内,有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法律顾问为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有要求获得必要工作条件和便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保证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二)按要求参加或者列席县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对在工作中接触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更不得以政府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直接或间接牟取利益;
(六)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招揽或开展业务以及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七)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八)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县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九)与县政府及其办公室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提前7日通知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法律顾问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三十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承办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律事务时,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做好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法律意见的事项,在未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之前,不予提交讨论、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法律顾问认为有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座谈研讨等方式充分研究论证。经论证确属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得强行提交讨论、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决策过程中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的,应当记录在册并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法律顾问办公室;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存档备查并报送法律顾问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法律顾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法律顾问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法律顾问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并根据日常表现、年度总结等对法律顾问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法律顾问连聘连任、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将法律顾问解聘情况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并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对法律顾问全年参与咨询、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的履职情况进行统计。
第三十八条 法律顾问服务费按照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费用执行,所有的诉讼案件代理费用均包含在其中,相关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以县政府名义聘用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服务对象不包含县工业园区、苗木花卉产业园区和各乡镇。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存档。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