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10 00:49:32
附件6:
上杭县司法局关于2021年10月招聘乡镇
专职调解员有关事项的规定
各乡镇按下表的配备数配备乡镇专职调解员名额。
序号 | 乡镇 | 配备数 | 序号 | 乡镇 | 配备数 | |
1 | 临江 | 2 | 12 | 庐丰 | 2 | |
2 | 临城 | 3 | 13 | 蓝溪 | 2 | |
3 | 湖洋 | 2 | 14 | 稔田 | 2 | |
4 | 珊瑚 | 1 | 15 | 茶地 | 1 | |
5 | 官庄 | 2 | 16 | 溪口 | 2 | |
6 | 中都 | 2 | 17 | 太拔 | 2 | |
7 | 下都 | 2 | 18 | 泮境 | 1 | |
8 | 旧县 | 2 | 19 | 白砂 | 2 | |
9 | 才溪 | 2 | 20 | 蛟洋 | 2 | |
10 | 通贤 | 2 | 21 | 古田 | 2 | |
11 | 南阳 | 2 | 22 | 步云 | 1 | |
合计 | 41 | |||||
二、年龄不超过55周岁的审核办法
乡镇专职调解员招聘条件中要求年龄不超过55周岁,应聘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审核:
应聘人员经公开招聘被聘用起,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须能够聘用满1个聘用期(乡镇专职调解员实行一年一聘)、且在被聘用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须符合办理退休的规定条件要求。
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347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2〕文81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实施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闽人社办〔2013〕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城镇户籍地人员50周岁,非城镇户籍地人员为55周岁(户籍地按现持有的户籍为认定依据,原则上以户口本上登记的居住地进行认定,“城镇”原则上是指市、县、区及镇所在地,镇所在地是指镇所在地的村)。
招聘乡镇专职调解员的考察人选须在考察前由上杭县司法局按以下办法确定岗位(乡镇)。考察人选确定岗位(乡镇)时须符合能用上杭方言与群众交流的条件要求,无法选定适合岗位(乡镇)的,取消招聘资格。如考察人选少于招聘数(41名),由上杭县司法局调整各乡镇本次招聘的配备数后,再进行确定岗位(乡镇)。
1.因报名后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不超过岗位招聘人数而通过考核方式确定的考察人选,优先安排到户籍所在地(以户口本上登记的居住地为准)或现居住地(以不动产登记等材料为准)乡镇,如相关乡镇符合要求的考察人选多于该乡镇的配备数,按照考察人选学历层次高、学位层次高、法学类专业(按《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21年)认定)、年龄小的顺序依次优先进行选岗(乡镇)。
2.报名后资格审查合格人数超过岗位招聘人数而通过笔试、面试后确定的考察人选,按考试总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选岗(乡镇),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照考察人选学历层次高、学位层次高、法学类专业(按《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21年)认定)、年龄小的顺序依次优先进行选岗(乡镇)。
3.考察人选放弃选岗(乡镇)的,须提交放弃的书面材料,按自愿放弃本次招聘资格处理,所空缺的岗位(乡镇)按上述规定依次递补人选。
4.首轮招聘结束后,如有空缺岗位,按招聘方案规定的空缺岗位招聘办法确定考察人选,并按上述办法进行第2轮选岗(乡镇)。
五、乡镇专职调解员的管理
乡镇专职调解员实行县司法局和乡镇双重管理,由乡镇聘用并负责日常管理,县司法局负责业务指导,日常在乡镇司法所办公,在保证完成业务工作的情况下协助乡镇做好中心工作。
六、乡镇专职调解员待遇
乡镇专职调解员除执行县“以奖代补”政策和乡镇予以同等配套外,享受所在乡镇编外聘用人员同等待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