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17 11:09:11
被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列入财政全供事业编制,签订聘用合同,服务期限不得少于5年。被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或因故不能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被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未就业的试用期为一年,其它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 ,经考核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的,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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