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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州市越秀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

时间:2012-05-24 20: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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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广州市常住户口应聘人员及非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应符合下表所列《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序号

条件

年龄

随迁

补充条件或材料

1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不限

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一次性或分批迁入

相关证明

2

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并经市政府职能机构或相关权威机构认证的人才。

市政府职能机构或相关权威机构认证批文

3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专家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专家证书

4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50周岁以下

 

5

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历并具有博士学位,或国外博士学位

45周岁以下

持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或其学历经国家教育部鉴定

6

国外硕士学位

40周岁以下

7

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8

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

9

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不限

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调任、转任通知

10

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来本市政策规定的随军家属

不限

未成年子女可随母迁入

具有干部身份的证明

11

申报人的配偶为驻穗现役军官,本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40周岁以下

 

12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或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硕士学位

35周岁以下

凡已婚人员配偶为非广州户口者,配偶方需同时符合A类准入条件。

13

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

14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同时具备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职业资格,且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所从事工种(岗位)的专业基本一致

40周岁以下

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一次性或分批迁入

用人单位出具的关于申报人所从事工种(岗位)的证明,并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核发部门认可的查询网址

15

技师职业资格,同时具备高级职业资格和大专或普通中专以上学历,且学历教育、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所从事工种(岗位)的专业基本一致

35周岁以下

未成年子女可随母迁入

16

高级职业资格,同时具有大专或普通中专以上学历,且学历教育、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所从事工种(岗位)的专业基本一致

17

申报人的配偶具有广州市户口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

不限

配偶的广州市户口本及相关证书

18

申报人的配偶具有广州市户口和研究生学历并博士学位。

19

申报人的配偶具有广州市户口和研究生学历并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20

申报人的配偶具有广州市户口且在广州市3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21

申报人的配偶具有广州市户口和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分居2年。

22

申报人的配偶具有广州市户口和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分居2年。

23

申报人的配偶具有广州市户口和大专以上学历并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技师资格,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分居2年。

24

申报人的配偶具有广州市户口,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分居6年。

 

 


 

穗府〔2003〕72号

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及其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城市化战略的实施,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人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就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

  (一)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常住人口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的人口综合调控体制,实行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调控常住人口管理办法,确保完成市人口发展规划确定的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总量与结构调控目标。
 
  (二)建立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人口质量目标监控评价体系。
 
  (三)规范常住人口的调控和管理行为。

  二、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

  (一)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人口发展规划与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和指导人口调控管理工作。

  (二)继续实行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政策。

  (三)实行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相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改革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就地“农转非”的管理办法。

  1?取消“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全市只确定农业户口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口的指导性总量指标。

  2?将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农转非”管理权从市下放到区,由区各有关部门按市统一的规定办理。

  3?将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和“城中村”内的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按城市居民进行管理。

  4?对不属于街道办事处和“城中村”范围内的农业户口人口,其土地被征用后,区有关部门应当为他们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土地已被征用,当时未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现仍为我市农业户口的人口,应当为他们补办征地“农转非”手续。

  5?加快我市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和非农产业转移。对从事非农产业或与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在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纳税)、学历、技能、居住、生活等方面达到一定条件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由市计划、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改革现行的人口增长调控管理办法,采用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调控常住人口管理办法,形成人口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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