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02 12:09:32
(一)招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执行;
4、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年龄、户籍限制、准入资格、专业(技能)等条件,详见各附表。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乌兰察布市服务未满5年(2009年8月1日后录用,含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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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friend to all is a friend to none. 对一切人都是朋友,对哪一个也不是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