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05 13:06:15
第二十七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新兵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土官,八政治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兵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对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实施征接双方共同参与的走访调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反映。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充分发挥接兵部队的作用,主动安排走访调查。预定的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的兵员,未经接兵部队走访调查的,一律不得批准入伍。
第三十条 对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发现有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第六章 政审复查与退兵
第三十一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组织对新兵进行政审复查,对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作退兵处理;对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对作退兵处理的,应当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与原征集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先行调查核实。原征集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核实结果通报部队。
第三十二条 经查实确属政治条件不合格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作政治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批准退兵之日止,不超过90天。对超过期限发现的政治条件不合格的新兵,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退兵后不再补换。
部队对作退兵处理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办妥退兵手续,并派专人送回原征集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政审复查期间,属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的,一般不宜作退兵处理,部队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经教育仍拒绝服兵役的,在与其原征集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商妥后可作退兵处理。退回的新兵由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拒绝服兵役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无责任退兵,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和部队接兵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的条件和规定,严守征兵纪律。凡违反规定,擅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徇私
舞弊、失职渎职,收受钱物、以权谋私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人征人部队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党纪政纪军纪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附件4:
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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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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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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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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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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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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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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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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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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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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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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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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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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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单位 及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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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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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调剂到同岗位的其它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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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单位领导、人事、组织、纪检、财务部门工作人员有无亲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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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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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工作 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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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惩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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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格 审 查 |
招
招聘机构负责人(签字): 招聘单位(盖章)
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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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2013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消防文员考察政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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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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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用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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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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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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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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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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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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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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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加入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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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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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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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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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户口 所 在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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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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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或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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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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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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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简历 及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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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学校或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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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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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综合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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