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04 11:10:04
20、居住证的名称、式样、规格、材质和制作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21、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
22、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满一年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23、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废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24、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居住地址变动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10日内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变更,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变动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先到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25、居住证持有人离开登记居住地不再居住的,应当自离开前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并交回居住证。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26、居住证持有人在30日内返回登记居住地的,不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27、居住证有效期满,居住证持有人需继续在居住地居住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发手续。
28、居住证严重损毁不能辨认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丢失的,原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有效证件或证明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29、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30、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3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不得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32、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33、违反《山西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4、违反《山西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5、违反《山西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6、违反《山西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37、违反《山西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8、首次申请领取、到期换发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39、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40、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分为5年、10年、20年、长期四种。身份证编码为18位。
41、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待定人口、境外人口。
42、《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已经
43、涉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西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44、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5、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雇佣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6、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47、《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实行一年一签订。
48、我市出租房屋管理实行“一户一档、一门一牌、一人一证”管理模式。
49、流动人口管理的内容:(1)对拟在居住地居住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办理居住登记;对居住30日以上的,办理《居住证》。(2)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档案、台帐,采集、录入并及时维护更新系统信息。
(3)对流动人口实行分层次管理。(4)同用工单位、雇工单位签定治安责任承诺书。(5)坚持一月一见面、一月一核对、一月一检查。
50、目前使用的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是《山西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系统》。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