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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4年10月河南漯河市事业单位招聘实施细则

时间:2014-10-11 17: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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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人〔2007〕53号

关 于 印 发

《漯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漯河市委组织部 漯河市人事局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漯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 91ExaM.org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 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细则》。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经同级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是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主管机关;人事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委组织部门、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市直和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组织。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职(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组织报名,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考核;

(六)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公告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市直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县(区)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经县(区)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须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应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法、有关证件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

凡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不得拒绝其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4,未达到比例的,须相应核减招聘岗位人数,核减后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取消该招聘岗位。

第四章 考试、体检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必需的综合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和考试方式,可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分笔试、面试和岗位技能测试。考试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同级组织、纪检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胜任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掌握、运用能力。笔试科目和具体内容由同级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确定。

第二十一条 面试。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综合素质能力,包括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逻辑思维以及自我认知程度等。

面试应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体检。体检主要是检查应聘人员是否具备适应岗位工作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

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 号)执行。

体检应根据笔试与面试的总成绩,按招聘岗位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 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到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不合格的,其缺额根据笔试与面试的总成绩的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三条 考核。根据考试、体检结果,一般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人员。

考核以用人单位为主组织实施,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考核不合格的,其缺额从体检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要可选择笔试、面试或其他形式测评应聘者适应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用人单位会同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特殊(短缺)专业技术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八条 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后的拟聘人员名单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天。

第二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为拟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按照《漯河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漯人〔2002〕36号)和《漯河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规范性管理暂行办法》(漯人〔2006〕25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立人事关系。

聘用合同签订后须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用人单位可以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体检、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 员的;

(六)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以前有关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规定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原标题:漯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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