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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山东阳谷县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招聘295人公告(三)

时间:2014-07-20 18: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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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技 2 阿城、高庙王联校各1人   109 初中信技 1 高庙王中学1人   110 初中物理 1 阿城中学1人   111 初中化学 2 石佛、西湖中学各1人   112 高中语文 7 统招本科及以上 一中4人、二中1人、三中2人   113 高中数学 6 一中3人、二中1人、三中2人   114 高中英语 6 一中3人、二中2人、三中1人   115 高中化学 1 三中1人   116 高中历史 1 二中1人   117 高中生物 1 三中1人   118 高中地理 1 三中1人   119 小学体育 8 统招专科及以上 定水、范海、七级、寿张联校各1人,大布、李台联校各2人   120 小学音乐 11 博济、阿城、范海、高庙王、七级、侨润、石佛、四棚、十五里元、寿张、定水联校各1人   121 初中音乐 2 十五里元、西湖中学各1人   122 小学美术 14 安乐镇、博济、定水、范海、高庙王、金斗营、侨润、石佛、四棚、寿张、西湖、张秋、七级、十五里元联校各1人   123 初中美术 4 安镇、大布、李台、七级中学各1人   教育类 124 普通小学语文 7 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 详见2014年阳谷县公开招聘人事代理人员应聘须知 金斗营联校1人,定水、范海、张秋联校各2人   125 普通小学数学 7 金斗营联校1人,定水、李台、张秋联校各2人   126 普通小学英语 4 张秋、李台联校各2人   201 小学语文 5 统招本科及以上 实验小学铜都分校5人   202 初中语文 2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2人   203 小学数学 2 实验小学铜都分校2人   204 初中数学 2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2人   205 小学英语 2 实验小学铜都分校2人   206 初中英语 2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2人   207 小学体育 2 实验小学铜都分校2人   208 初中体育 1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1人   209 小学音乐 2 实验小学铜都分校2人   210 初中音乐 1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1人   211 小学美术 2 实验小学铜都分校2人   212 初中美术 1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1人   213 小学信息 1 实验小学铜都分校1人   214 初中信息 1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1人   215 初中政治 1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1人   216 初中历史 2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2人   217 初中地理 1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1人   218 初中生物 1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1人     小计   175         招聘岗位汇总表(卫生类) 类别 岗位 岗位 招聘 应聘条件 招聘单位 备注 代码 人数 学历条件 专业要求 卫 301 临床医学 13 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临床医学 县医院   生 302 临床医学 9 中医院4人、妇幼保健院2人、疾控中心3人   类 303 临床医学 6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卫校、三院各1人,二院、阿城卫生院各2人     304 临床医学 13 博济桥、七级、范海、郭屯、定水、李台、西湖、翟庄、四棚卫生院各1人,石佛、闫楼卫生院各2人     305 护理学 17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护理学 县医院13人,卫校、二院各2人     306 护理学 17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含助产专业) 七级、张秋、郭屯卫生院各2人,十五里园、石佛、闫楼、四棚、博济桥、四院、李台、侨润、翟庄、高庙王、金斗营卫生院各1人,     307 医学影像技术 13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医学影像技术 卫校、安镇、大布卫生院各2人,三院、范海、李台、侨润、西湖、高庙王、寿张卫生院各1人,     (含医学影像专业)   308 中医学 2 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中医学 中医院     309 中医学 4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含中西医结合专业) 卫生局健康教育所、三院、大布、高庙王卫生院各1人     310 医学检验 2 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医学检验专业 中医院1人、卫校1人     311 医学检验技术 3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医学检验技术 定水、闫楼、翟庄卫生院各1人     (含医学检验专业)   312 口腔医学 2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口腔医学 二院、李台卫生院各1人     313 口腔医学技术 1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口腔医学技术 范海卫生院1人     (含口腔医学)   314 康复治疗技术 6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康复治疗技术 妇幼保健院、四院、七级、十五里园、大布、寿张卫生院各1人     (含康复医学专业)   315 药学 8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药学 博济桥、定水、郭屯、     (含中药学专业,不含药物制剂(技术)、生物制药(技术)、制药工程(技术)、中药制药(技术)、药物分析(技术)专业) 高庙王卫生院各1人,张秋、十五里园卫生院各2人   316 公共卫生 1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公共卫生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   317 普通卫生 3 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 卫生类专业 乡镇卫生院     (卫生主管部门确定专业范围)   合计   120         

 

 附件3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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