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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新疆喀什地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中心招聘人员公告(一)

时间:2014-05-15 13: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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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喀什地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中心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公告

近几年喀什建设任务繁重,建筑工程量大,为进一步做好服务,加快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喀什地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现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3名。

一、单位简介

喀什地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中心,隶属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规格相当正科级,经费自收自支,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9名。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已取得毕业证书的新疆户籍或生源的历届、应届毕业生;

2.新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选聘到村任职的普通院校毕业生;

4.具有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5.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

6.驻疆部队(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

所有报考人员所持毕业证书须是国家、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可的学历。军队院校函授、自考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公开招聘范围:

1.受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

2.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已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单位不同意与应聘人员解除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关系)的;

4. 参加“5%人才储备编制”、“特岗教师”等招聘考试,已签订服务协议未满服务期的;

5.列入赴援疆省市培养计划的高校毕业生;

6.2014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7.2011年以来,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执业资格及工作能力;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年满18周岁以上,不超过招聘岗位规定的年龄上限,具体年龄要求详见岗位表。年龄规定35岁以下的计算方法为:1978年5月14日至1996年5月14日期间出生,依此类推。

7.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岗位及要求

详见岗位表,查阅及下载地址: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ksrsrc.gov.cn。考生须认真阅读招聘公告,严格按照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和有关要求如实报名,凡不符合公告规定、不符合岗位条件以及弄虚作假的取消面试或聘用资格。

四、时间安排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2014年5月20日—5月21日

(二)准考证领取时间:2014年5月23日

(三)笔试:2014年5月24日

(四)面试:2014年5月25日

(五)体检:2014年5月26日

(六)考察:2014年5月20日—5月30日

五、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进行,由地区组织人社部门会同地区住建局共同组织实施。

(一)报名、资格审查

采取现场报名,同时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考生需如实填写《喀什地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自收自支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可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打印),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原件以及招聘岗位需要的其它证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资格审查:

1.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及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2.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地、州、市及以上人社部门(“三支一扶”办公室)相关证明;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地、州、市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相关证明;

4.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服务期为一年的,须满八个月;服务期为两年的,须满十六个月;服务期为三年的,须满二十四个月;考生须在提供的证明中注明服务期;

5. 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须提供县(市)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原件;

6.新疆户籍人员的子女须提供新疆户籍人员户口簿,配偶还须提供结婚证;

7.援疆干部的子女须提供援疆干部所在工作单位证明,配偶还须提供结婚证;

8.驻疆部队(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须提供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9.资格审查时要求考生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原件的,取得证件的截止时间为本招聘公告发布前一日。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将资格审查表、相关证件复印件、近期6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留存至资格审查处。并缴纳报名费15元/人、笔试费40元/科目,共计55元。

报名及资格审查地点: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喀什市解放南路312号)

联系电话:0998-2539595 联系人:李志华

(二)笔试

(1)笔试时间、地点和要求。

笔试考点设在喀什市,笔试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身份证丢失的须提供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携带其它证件或证明的一律不得参加笔试。

(2)笔试内容

笔试内容包括公共基础(含时事政治)、专业知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100分。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3)试卷命制。

试卷采用汉语言文字统一命制。

(4)笔试加分

①使用汉语答题的维吾尔、塔吉克、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锡伯、达斡尔、乌兹别克、塔塔尔、俄罗斯族考生,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加5分;

②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加5分;

③烈士配偶及其子女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加5分。

符合上述多项条件者,只能加分一次,不能累计加分;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须在报名及资格审查时提供相关资历证明材料。

(三)面试

1.面试人员确定。笔试结束,从达到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照招聘岗位及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达不到比例的,按照实际人数确定入闱人选。

2.面试时间、地点。2014年5月25日上午北京时间10:00,喀什地区住建局七楼会议室。

3.面试内容和方式:面试主要测评应试者综合分析、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临场应变能力、与招聘岗位的匹配程度以及相关专业知识。面试采取现场问答形式进行,面试采取百分制,成绩当场公布。

4.面试要求。

(1)参加面试的考生在正式面试开始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并缴纳面试费40元/人。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候考地点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2)面试时,考生须提供准考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面试结束时退还本人。缺少上述证件又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3)面试统一采用汉语言文字进行。

(4)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5.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由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构成,即:总成绩(100%)=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四)体检

体检人员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排名确定。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申请复查的,须在得知体检结果3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组织,复查只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考察。考察形式由地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生于体检结束当天将毕业证原件、考察政审表、人事档案(含学籍档案)送交指定地点。

招聘岗位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空缺,按该岗位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六)公示

报名表、资格审查表、考察政审表等相关表格材料可登陆喀什人事人才网下载打印。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结果在每阶段工作结束后均在喀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不再通知到每名考生本人,请各位考生注意查询。凡超过规定时间,未能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等工作的,按考生自动弃权处理。

(七)聘用

拟聘用人员在喀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考生根据网上公布的聘用人员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未按时报到人员取消聘用资格。经考试、考察、公示等程序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影响聘用的重大问题,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新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按《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进行管理。

六、监督及其它要求

招聘各阶段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对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考官、工作人员与考生有利害关系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原因发生变化的,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998-2539595、2822439

监督举报电话:0998-12388


喀什地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自收自支)岗位表
序号 招聘单位 单位性质 招聘人数    岗       位       条       件 备注
性别 族别 年龄 学历 专业 户籍或生源 其他条件
1 喀什地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中心 自收自支 2 维吾尔族 35岁以下 本科及以上 经济学(专业)、建筑土木工程及管理类 喀什户籍或生源    
2 喀什地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中心 自收自支 1 不限 汉族 35岁以下 大专及以上 工程造价、工程造价预算 喀什户籍或生源    


附件3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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