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06 12:59:24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4日印发的《中共大庆市委、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庆发〔2010〕39号)同时废止。
大庆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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