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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岑溪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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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岑溪市委员会
办 公 室 文 件
岑办发〔2016〕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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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岑溪市委办公室 岑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岑溪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中
直、区直驻岑各单位: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岑溪市引进高层次(紧缺)
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 共 岑溪市委办公室
岑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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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实施办法
(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紧缺)人才
引进力度,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我市实现“两
个建成”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现代农业发展和加
快城镇化建设进程,以开放、灵活的方式和优惠的政策,从高等
院校、科研院所及国内外大型企业等引进一批高层次(急需紧缺
专业)人才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着力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不断
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二、引进对象
我市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包含通过招录和调动
等途径来岑工作且符合我市当年公布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
业人才目录要求的各高校应届、历届毕业生。高层次人才、急需
紧缺专业人才目录及引进的名额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根据每年的实际需求公布。
三、享受相关待遇
(一)政治待遇
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享受以
下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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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与我市紧缺人才储备中心签订协议录用的,直接成为
我市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可以继续报考我市公务员;进入
事业单位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转正定职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
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设置比例限制。
2.调入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原已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
按不低于原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设置比例限制。
3.调入到我市国有企业工作,原已有工作经历及职务(职称)
与级别的,其任职、定级不低于原来的职务(职称)与级别。
4.以上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任职、定级属破格提拔的需按
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生活待遇
1.安家费(住房、购房补贴)
安家费由住房补贴、购房补贴两部分组成,住房补贴于报到
后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于购买本市住房时一次性支付。签订在
我市工作 5 年以上的协议,工作未满 5 年终止协议的,须按剩余
年限退还安家费。
(1)博士研究生:我市急需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和北大、
清华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每人 18 万元(住房补贴 5 万元,购房补
贴 13 万元);其他“985 工程”大学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每人 15
万元(住房补贴 4 万元,购房补贴 11 万元)。
(2)硕士研究生: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和北大、
清华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每人 13 万元(住房补贴 4 万元,购房补
贴 9 万元);其他“985 工程”大学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每人 11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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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住房补贴 3 万元,购房补贴 8 万元)。
(3)本科毕业生:我市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和北大、清华
等“985 工程”大学毕业的本科生每人 9 万元(住房补贴 2 万元,
购房补贴 7 万元)。
2.生活补贴
在我市工作 5 年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外,对博士
研究生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给予生活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1200 元,急需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1000 元,急需紧缺
专业本科生每人每月 800 元。
(三)其他待遇
1.随迁配偶原来有工作单位的,参照相应的单位和职务安排
工作。配偶同为引进对象的,按对应条件享受相关待遇。
2.随迁子女的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先择校就读。
3.引进对象来岑笔试、面试、签约免费提供食宿,录用后报
销往返交通费。
4.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政策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岗管理
(一)引进对象可优先安排使用用人单位编制。编制已满的
签约定向事业单位使用市紧缺人才储备中心全额事业周转编制,
由市财政按全额事业单位标准发放工资待遇。
(二)使用市紧缺人才储备中心全额事业周转编制的人才单
列管理,根据签约定向或工作需要安排到市本级事业单位、园区、
项目指挥部和国有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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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签订协议。
(四)实行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管理。
五、其他
(一)成立全额事业编制性质的“岑溪市紧缺人才储备中
心”,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日常管理。
(二)落实市“人才公寓”过渡性住房;配套设立“岑溪市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引进对象是否符合享受本办法相关待遇资格,由市委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认定。
(四)本办法只适用于新引进到岑溪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工作的上述对象。本办法实施前已是岑溪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
位和国有企业在编在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五)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
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我市原有的人才引进
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岑溪市委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7 日印发
(网络传输)中共岑溪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