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18 09:05:28
第十五条 企业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与其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工资。鼓励以专利、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市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实施该科技成果后的一定年限内,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比例可按照双方约定执行,一般不低于10%。
第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向市科技部门申请科研立项,在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经费中给予优先扶持。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本地的教育资源,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加强与国内知名院校的“校市合作”,共同打造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第十八条 积极引进外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来我市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在不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用地指标和地价的适当优惠。
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报建立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申报建立成功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建站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赴国(境)内外学习交流,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赴高校、科研机构短期进修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差旅费、学费补助,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培养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定期组织选派若干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境)外考察学习。
第二十二条 重视、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鼓励用人单位组织各类培训。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荐各类人才参与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珠江学者”、博士后培养工程、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人才培养工程和企业家培养工程,着力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人社部门具体负责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审核、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程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填写《云浮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根据审批表及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作介绍信核拨高层次人才待遇。
第二十六条 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跟踪管理制度。用人单位每年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年度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享受下年度的高层次人才待遇。考核不合格或提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组织、人社部门报告,停止享受相关待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人才工作激励机制。设立“云浮杰出人才贡献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若干名,对为我市经济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实行重奖。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云浮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据实核拨。2013年安排100万元,以后年度视人才资源开发及地方财力情况安排预算。
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人才办负责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审批,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云办发〔2009〕4号)同时废止。
中共云浮市委办公室 |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