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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8年08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公开招考10名合同制工作人员简章

时间:2018-08-28 06: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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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27 截止日期:2018年8月31日
  • 所属省份:山东 工作地点:淄博市 招聘人数:10名

    根据工作需要,经淄川区政府批准,决定公开招聘10名合同制工作人员,现将招聘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和范围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好;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3、户籍不限,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不限。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8月30日至2000年8月30日期间出生),身心健康,相貌端正,无肢体功能障碍。

    5、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同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的人员;

    2、在各类社会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计划和岗位

    1、前台工作人员5人;

    2、劳动监察岗位限定招聘男性5人。

    三、招聘方法及程序

    (一)报名、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2018年8月30日-2018年8月31日

    2.报名地点: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劳动力市场科(淄川区般阳路266号)

    3.资格初审:符合条件人员,从淄川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ichuan.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并填写《报名表》、《诚信承诺书》(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报名表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在职的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尚未取得学历的国内应届毕业生可提供就业推荐表、学校相关部门出具的学历(专业)证明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之一),到现场报名,进行资格初审。

    4.合并招聘计划:报名结束后,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1:1开考比例的岗位,招聘计划合并至其他相对应岗位。

    (二)面试

    请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2018年9月4日上午8:30-11:30到报名处领取面试通知书。逾期不领,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理论素养、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含普通话表达能力)、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举止仪表等。

    若招聘计划最后一名出现应考人员面试成绩相同,则重新安排加试,确定成绩排名。

    (三)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按1:1.5比例确定体检范围,同时按照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因体检不合格和弃权造成空缺的,可从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中,按面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体检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医院照实收取,考生自行承担。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体检合格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淄川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四、聘用管理

    拟聘用人员经过培训后上岗,试用期一个月。被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淄川区人社局为用工管理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连续无故旷工3日或半年内累计旷工10日的;

    3、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适合从事此项工作的其他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待遇

    月工资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六、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有违背招聘工作程序和纪律的问题,将取消有关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报名咨询电话:5280701、5285959

    附件:附件1:报名表.doc

    附件2:诚信承诺书.doc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4日

    来源:

    http://www.zichuan.gov.cn/art/2018/8/24/art_4627_1476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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