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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8年01月潍坊寿光市招聘法律、蔬菜学等专业人才体检通知

时间:2018-01-15 11: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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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寿光市公开招聘法律、蔬菜学等专业人才体检通知如下:

一、 体检时间

2018年1月17日(星期三)。

二、集合地点

考生务必于体检当日早上7:30前,到寿光市商务小区2号楼(市政府办公楼)前集合,统一乘车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三、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赶到集合地点,不得迟到,无故未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冒名顶替者取消体检考核资格;

2、考生体检时要上缴所有的通讯工具,违者取消体检考核资格;

3、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避免熬夜、饮酒、剧烈运动;

4、体检时必须空腹,受检前禁食禁饮8-12小时;

5、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尿液检查,同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6、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

7、体检费用400元。

咨询电话:0536-5110555

原标题:寿光市公开招聘法律、蔬菜学等专业人才体检通知

2018年1月15日


To live is to function. That is all there is in living. 活着就要发挥作用,这就是生活的全部内容.
多选题: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
A: 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 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 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 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AD
本题解释:【答案】AD。解析: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共同故意犯罪不仅是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这就表明甲与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杀人的共犯。可以排除B选项。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为意味着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单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割裂开。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状态,也就意味着所有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达到了既遂状态。本题中,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实施阶段,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乙继续在甲和It is dogged that does it. 有志者事竞成. 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达到了既遂状态,甲作为共同犯罪人,其行为也自然达到了既遂状态。因此可以排除c选项。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本题所属考点:《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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