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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3年11月聊城阳谷事业单位招聘人事代理人员公告(六)

时间:2013-11-28 14: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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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文类:中文,文学,汉语言,汉语言文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代文学,中国语言文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现代汉语,对外汉语,中文应用,新闻,新闻学,公共关系与文秘,经济秘书,科技文秘,秘书,秘书学,商务文秘,涉外文秘,涉外文秘与公共关系,司法文秘,文秘,文秘教育,文秘与办公自动化,文秘与财务管理专业,文秘与档案,文秘与微机应用,现代秘书与公共关系,现代秘书与微机应用等

十二、档案类:档案学、文书档案、科技档案、档案保护、档案秘书、文秘与档案、图书馆学、档案管理、文献保护技术、情报与档案管理、档案等

十三、体育类:体育学,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民族传统体育学,体育教育训练学,运动训练等

注:此目录仅作为招聘职位设定及网上初审参考。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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