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
时间:2017-11-02 09:40:57
安徽省价格认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认定机构聘用专家行为,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在价格认定中的作用,提高价格认定的专业技术水平,依据《价格认定规定》,结合我省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价格认定活动中,聘用专家及其对专家参与价格认定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价格认定专家库是指从社会各有关领域中聘用的具有专门价格认知技能和经验的专家群体。 第四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当地的专家资源优势,建立起本地的价格认定专家库。 第五条 各级价格认定专家库实行技术优势互补、专家资源共享。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名册,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专家名册逐级报省价格认定机构汇总,由省价格认定机构在系统内公布,供各地聘用专家时选择。 第六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对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可按下列价格认定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一)工程造价(含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桥梁隧道工程等); (二)房地产; (三)土地; (四)珠宝玉石; (五)古玩字画; (六)林木花卉; (七)机械设备; (八)矿产资源; (九)无形资产; (十)其他。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工作严谨; (二)在价格认定及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造价工程师、价格鉴证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产资源评估师等执业资格; (四)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身体健康,有精力开展价格认定专家咨询工作。 对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熟练的价格认知技能的人员,可不受上述第(三)项条件的限制。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以价格认定机构专家的身份进行价格认定活动; (二)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独立提出专家价格咨询意见; (三)要求参与实物查(勘)验、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提出方及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以及为执行公允的价格认定所需的必要协助; (四)按规定获取专家工作报酬。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遵守价格认定程序,根据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需要,按时提出由本人签字的专家价格认定书面意见; (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四)与价格认定相关当事人及价格认定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按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与价格认定有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价格认定的; (二)所提供的价格认定意见存在严重偏差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义务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聘任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申请人填写《价格认定专家库专家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价格认定机构; (三)价格认定机构审查、批准; (四)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省级价格认定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市县(区)价格认定机构的专家库建设,并将各地专家库建设情况列入业务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鉴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价证办〔2010〕1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7年11月1日 安徽:2017年11月安徽六安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招聘专家公告_安徽^91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