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情形中,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犯是( )
A.李大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指挥该犯罪
B.张小强,受人胁迫加入某盗窃集团,为该集团“后勤部人员”,为集团提供作案工具及进行销赃
C.胡二麻,某抢劫、抢夺集团的“军师”,集团的每次犯罪均由其组织、策划,但其从未亲自参与
D.郭仁靖,受“老大”邸某约请与另外私人一起参与殴斗廖某,打了两拳即离开,之后邸某等人竟将廖某殴打致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常识中的刑法部分。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李大嘴只是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