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2-06 20:07:41
③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所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即应当有甲族公民,而现在没有。
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而不能认为是上级命令,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