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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三)

时间:2015-09-08 10: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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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审理前的准备(诉状送达的特别规定 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 实行独任制 简易程序中的先行调解) 开庭审理(传唤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庭调查与辩论)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宣判(宣判方式 判决书的送达 判决书的简化)

  第三节 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法院告知义务 期间的特别规定裁判效力 程序转换)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理解:上诉的提起、上诉撤回的条件和效果、上诉审理方式、上诉裁判的几种情形及效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于上诉的条件、上诉审理的方式、上诉的撤回、上诉的裁判的规定、上诉案件的调解。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理解:各类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特别程序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特别程序适用的法院 特别程序适用的案件)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条件 管辖法院) 审理与判决(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参与人 审结的时间 判决书的送达)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申请(申请条件 管辖法院) 审理与判决 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法律效果 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撤销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申请(申请条件 管辖法院) 审理与判决 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法律后果 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申请(申请条件 管辖法院) 审理与判决原判决的撤销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申请条件 管辖法院) 审理与判决 对原财产所有****利的救济

  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

  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条件 适用范围 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定

  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申请条件 管辖法院) 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定

  第十七 章审判监督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再审申请制度、抗诉制度、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再审提起与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关系, 申请再审和抗诉的理由。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再审提起的规定以及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

  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启动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方式 抗诉的对象 人民法院对抗诉的接受) 检察建议的审査程序

  第四节 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 申请再审的对象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再审的期限 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申请再审的提交材料) 再审申请的审査程序(审查的主体 审查的方式 审查的结果 审查中的竞合 审查的期限)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 再审审理的审判程序 再审审理的特殊性

  (裁定中止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审理范围 再审审理时当事人的确定 再审审理的方式 撤回抗诉、撤回再审申请和撤回起诉 再审审理的裁判方式 裁定终结再审)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适用的范围,督促程序的意义。

  理解: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支付令的内容、支付令的效力,对支付令的异议。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于适用督促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审查和发出

  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条件 申请形式及内容 管辖法院)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 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支付令的发出(支付令的内容 支付令的效力)

  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支付令异议的提出与审查(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条件)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适用范围、除权判决的概念。

  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申请的条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理、裁判及除权判决的效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判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申请条件 管辖法院)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 公告) 申报权利(对权利申报的审查及处理) 除权判决(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对利害关系****利的救济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基本要求:

  了解:裁判的种类、判决的概念、判决的内容、判决的效力、裁定的概念以及适用对象、决定的适用对象。

  理解:判决与决定的差异、判决对人的约束力决对事的确定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判决效力的有关法律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裁判的类型(广义的民事裁判 狭义的民事裁判)

  第二节 判决

  民事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内容(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 诉讼费用的分担)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 对事的确定力 执行力) 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第三节 裁定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民事裁定的内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裁判文书的査阅

  第四节 决定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执行的意义、执行与审判的关系、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的关系。

  理解:执行程序的特点、执行的原则、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执行的开始、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执行措施及实施程序、执行异议的程序及处理、暂缓 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和执行程序 执行的原则 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执行机构 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 委托执行 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 执行承担 参与分配 执行回转)

  第二节 执行开始

  执行开始的方式(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

  第三节 执行措施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保障性执行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报告财产 限制出境 纳入失信名单,通报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媒体公布 不履行义务信息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代位执行

  第四节 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暂缓执行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涉外案件管辖、期间、财产保全和送达的特殊规定、一般司法协助和特殊司法协助(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理解: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特殊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和特殊司法协助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 专属管辖)

  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第四节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 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十三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的概念与特点、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理解: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

  熟悉并能够运用:仲裁法关于仲裁适用范围、仲裁基本原则和制度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概述

  仲裁的概念仲裁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 捷性经济性独立性)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范围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二十五章 仲裁协议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协议的概念、类型和内容。

  理解: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以及仲裁协议的订立,仲裁协议的有效、无效和失效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其 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独立性的含义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第五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章 仲裁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与代理人、仲裁审理的方式和审理程序。

  理解:仲裁当事人的变更、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通常程序与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仲裁程序的全过程,能够适用相关仲裁程序的规定分析和解决仲裁实际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仲裁当事人 仲裁代理人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条件 申请仲裁的方式) 审查与受理(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审查后的处理 对仲裁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仲裁保全

  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概念及适用条件 范围及措施 程序 申请人的责任) 证据保全(概念及适用条件 程序)

  第四节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合议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 仲裁庭的组成程序 (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确定仲裁员) 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第五节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 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程序 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撤回仲裁申请 延期开庭 缺席裁决) 开庭笔录

  第六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仲裁和解与调解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决的种类 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的补正 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七节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争议标的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下 案情简单 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第八节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第二十七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基本要求:

  了解: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条件和申请理由。

  理解: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意义、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特征

  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第三节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第二十八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机构和方法、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中止、终结和恢复。

  理解: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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