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建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一)

时间:2011-01-25 19: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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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建执业资格注册初审来源:91考试网2011年1月24日【91考试网: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TT

一建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二、条件 1.初始注册 (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一建执业资格合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与聘用单位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并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达到继续教育要求。3.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的;   (2)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 4.增项注册 (1)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2)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5.注销注册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6.重新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重新注册。 7.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污损的。 三、数量 无限制。 四、申报材料目录 1.初始注册(一式一份) (1)《一建初始注册申请表(江苏省)》(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www.jscons.gov.cn打印); (2)《一建初始注册申请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建注册管理系统”中打印); (3)《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建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建注册管理系统”中打印); (4)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2.变更注册执业企业变更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建注册管理系统”中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申请人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只需提供其中一项); (5)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6)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建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建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 3.增项注册 (1)《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初审意见表》(通过中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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