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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2-10 14:43:21
简答题 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他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导致学生第七节英语课没上(教师下班时间为5:30)。
回答问题:
(1)该案例违反了哪些法规?
(2)该案例给了我们什么启示,我们应该如何预防这种现象的出现?
简答题 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他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导致学生第七节英语课没上(教师下班时间为5:30)。
回答问题:
(1)该案例违反了哪些法规?
(2)该案例给了我们什么启示,我们应该如何预防这种现象的出现?
参考答案:
【出题思路】此题考查考生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提取材料信息的能力以及综合应对法律问题
的能力。
【参考答案】(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七条中的“尊敬师长”,《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中的“尊敬老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二十五条中的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教师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以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打学生“耳光”是属于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行为;致使学生一节课没上,是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王老师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可先由学校给予王老师一定的行政处分。如果矛盾激化,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解。
(2)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教师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我国的《教师法》和《教育法》等基本的法律法规,增强教育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学会做学生的思想工作,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将此作为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手段;同时,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家长会,定期家访,一来增加沟通,让家长理解教师工作的性质、内容、难度,二来可以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法的辅导,使他们掌握教育方法、配合学校糾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
再次,学校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以灵活的形式宣传教育的政策、法规,让全社会真正把教育工作重视起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教育合力,对孩子实施有效的教育’促进孩子健康、和谐发展。
本题所属考点-未成年人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