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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3-16 10:14:06
现将2017年象山县公开招聘教师笔试工作安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按公告要求经初审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者(不符合条件者已电话通知)。
二、地点
宁波建设工程学校(原象山职业高中)、象山电大(教育园区)。
三、时间
2017年3月25日上午8:30——11:00。
四、其他
1.笔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1小时内、结束前10分钟内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2.请各应聘者在3月21日-23日,到县教育局(靖南路304号)206财务室交付40元/人的考试费,凭发票到305、306组织人事科领取准考证。
3.请各应聘者,随带身份证、准 考证参加笔试。
4.职高平面设计考生需要带绘图工具,如尺子、针管笔、马克笔、彩铅等。
5.准考证号由11位数字组成,第一、二位为年份,第三—五位为招聘岗位编号,第六、七位为考区,第八、九位为考场号,第十、十一位为座位号,其中第一考区在宁波建设工程学校2号教学楼,第二考区在宁波建设工程学校3号教学楼,第三考区在象山电大教学楼。考场安排详见附件3。
6.应考人员应遵守考场规则,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处理。笔试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详见附件1及附件2。
联系电话:0574-65722642 65768781 65732890
原标题:2017年象山县公开招聘教师笔试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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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场规则》.doc
考 场 规 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核对《考生诚信承诺单》各个栏目并在相应位置签名,然后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钢笔或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计算器、电子词典、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考试期间,发现手机等通讯工具带至考位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60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10分钟不得交卷出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或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主观题作答,客观题用2B铅笔填涂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不得在答题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经监考人员在应试人员准考证相应收卷栏目处签名,全场收齐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和监督。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2.《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doc
附件2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0号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9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 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 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 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 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 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