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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6-21 11:59:02
为了适应璧山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县教育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璧山县委、县政府研究,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璧山县中小学教师。 |
(二)面试(含专业科目测试) 面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凡考生笔试有1科缺考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时间及地点: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比例:按面试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详见《一览表》),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时,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各科成绩不低于其他岗位进入面试人员成绩的最低分,方可进入面试。其中,特殊岗位或急需短缺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 面试方式及分值:面试方式为说课或素质展示,主要测试考生专业学科教学能力,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考生,不能进入体检。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交县教委和人社局备案。 (三)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考核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50%+面试(含专业科目测试)成绩×50%。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人选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最后一名体检人选的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面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 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按报考本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 考试考核成绩等有关事宜,可登陆璧山教育城域网查询。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璧山教育城域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等。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 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的时间,持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聘用手续(2013年应届毕业生可先与招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待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交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后,办理聘用手续)。 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聘用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应待遇。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2013年应届毕业生在2013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不予聘用。 2012年及以前毕业生,在2013年7月31日前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不予聘用;2013年应届毕业生应在试用期(2014年9月30日前)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