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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4-17 18:25:41
五、其他规定
(三)其他规定
1.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2.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A、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B、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或者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正式聘用;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