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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7-12 10:36:12
州人社局选调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2、迪庆州2016年度公开选调教研员报考诚信承诺书;
迪庆州教育局公开选调
教研员报考诚信承诺书
我已认真阅读《迪庆州教育局公开选调教研员公告》,清楚并理解其内容。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和政策。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
二、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个人信息、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同时准确填写及核对有效的手机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并保证在考试期间联系畅通。
三、不弄虚作假。不伪造、不使用假证明、假证书。
四、如被确定为选调对象,本人负责协调办理调动手续的相关工作。
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报考人本人签名:
本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3、教育教学业绩评价标准;
教育教学业绩评价表 | ||||||||
报考岗位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单位 | 职称(职务) | |||||||
业绩 | 评价项目 | 评价分项 | 分值(分) | 得分 | 备注 | |||
学习 经历 (20分) |
普通高校招生本科学历 | 10 | 各项目得分以分项中最高分计算不累加。 | |||||
硕士研究生(在职)(包含单个取得的学位证或毕业证) | 15 | |||||||
硕士研究生(全日制) | 20 | |||||||
业务水平(60) | 教学成绩(20) | 近三年中(高)考成绩获全州第一名1次及以上 | 20 | 各项目得分以分项中最高分计算不累加,多项奖励以最高项为准不累加。 | ||||
近三年中(高)考成绩获全州第二名1次及以上 | 15 | |||||||
近三年中(高)考成绩获全州第三名1次及以上 | 10 | |||||||
教育教学论文(10) | 近三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 10 | ||||||
近三年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 8 | |||||||
近三年在州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 6 | |||||||
学科带头人(10) | 省级学科带头人(正式文件为准) | 10 | ||||||
州级学科带头人(正式文件为准) | 8 | |||||||
县市级学科带头人(正式文件为准) | 6 | |||||||
教学竞赛获奖情况(20) | 省级 | 20 | ||||||
州级 | 15 | |||||||
县市级二等奖以上 | 10 | |||||||
工作 业绩 (20分) |
近两年年度 考核情况(10分) |
优 秀 | 5分/次 | |||||
称 职 | 3分/次 | |||||||
表彰、奖励(10分) |
县(处)级单位授予 | 1分/次 | 一项工作获得多次表彰时,仅取其中得分最高的一次表彰计分,其余表彰不重复计分。累计总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 (表彰、奖励指获得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及以上单位授予的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德育工作者,以取得证书或文件为准,不含因年度考核优秀所获的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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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单位授予 | 2分/次 | |||||||
省(部)级单位授予 | 3分/次 | |||||||
国家级单位授予 | 4分/次 | |||||||
总分 | ||||||||
教育教学业绩评价成绩(总分×10%) | ||||||||
评分人: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
indent:28.8pt;mso-char-indent-count:1.8;mso-pagination:
none;mso-layout-grid-align:none'>三、不弄虚作假。不伪造、不使用假证明、假证书。
四、如被确定为选调对象,本人负责协调办理调动手续的相关工作。
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报考人本人签名:
本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010年3月修订)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5、体检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010年3月修订)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