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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5-03 09:27:21
[9]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该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10]
迁入亲戚朋友家庭户(不含政府公共租赁房家庭户)的,提供该家庭户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户主及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户主及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及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11]
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12]
49周岁以下已婚(离婚)育龄人员(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13]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
办理流程
[1]
承诺审批期限15个工作日。
[2] 参照市外迁入通用审批流程。
(1)
入户条件
经市、区劳动部门核准,并已签发《优秀农民工入户卡》的优秀农民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2)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
本市(区)人社部门出具的《优秀农民工入户卡》。
[3]
申请人、配偶、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4]
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经迁入地计生部门按规定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6]
入户地址房产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父母或配偶房产的,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7]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8]
入亲属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供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户主与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被投靠亲属家庭户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需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9]
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10]
49周岁以下已婚(离婚)育龄人员(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11]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
办理流程
[1]
承诺审批期限15个工作日。
[2]
参照市外迁入通用审批流程。
[1]
引进人才有自有产权房屋(包括本人、配偶、父母)的,直接入户(立户)房屋所在地址。
[2]
引进人才无自有产权房屋,接收单位已成立集体户的,一律入户接收单位集体户。
[3]
引进人才无自有产权房屋,接收单位又无成立集体户的,一律入户政府或人才服务机构指定的人才集体专户。
[4]
引进科技、管理领军人才及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科研教育等需要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允许以用人单位的住房(含集体宿舍)单独设立家庭户。
[5]
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技师资格的人才,首次落户我市允许挂靠在城镇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6]
引进具有学士学位或高级技工资格的人才,首次落户我市允许挂靠在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1)
入户条件
外市户籍公民考取我市具有国家规定招生资格、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2)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 居民身份证。
[3] 新生录取通知书。
[4] 录取新生名册。
[5]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6] 校方同意接收户口证明(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的除外)及学校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
办理流程
[1] 条件符合,证明材料齐全的,户政窗口当场办理入户。
[2] 参照市外迁入通用审批流程。
(1)
入户条件
原本市户籍人员,因学生入学原因将户口迁到市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由学校集体户迁出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不受区域限制。
(2)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
居民身份证。
[3]
户口迁移证。
[4]
毕业证。
[5]
迁入原迁出地址父(母)家庭户的,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籍民警核查迁出的原始记录并附纸质档案材料)。
[6]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
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证或迁出地派出所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
[8]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
办理流程
[1]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2]
参照市外迁入通用审批流程。
(1)
入户条件
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因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申请入户。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在市发生迁移的,不受区域限制。
(2)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
居民身份证。
[3]
户口迁移证。
[4]
所在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5]
原迁出地址家庭户的居民户口簿(户籍民警核查迁出的原始记录并附纸质档案材料)。
[6]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
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证或迁出地派出所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8]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
办理流程
[1]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2]
参照市外迁入通用审批流程。
[1]
毕业生因毕业分配办理了落户手续,在毕业两年内又改派到其他地方工作的,已落户地公安户政部门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改派证明或新的报到证直接签发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往改派出工作单位所在地。
[2] 毕业、退学、休学学生的子女已入户所在学校,并一起从学校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迁回原籍的,给予一起办理入户手续。
[3] 户口在校小孩随迁回原籍,要同时提供出生证、结婚证、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计划生育服务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4] 已将户口迁入院校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就读期间父母一方已迁入我市、一方在原籍的应当回生源地入户。父母双方都已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可参照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条件申请迁入。
二、迁出市外
(一) 投资、购房、直系亲属投靠、随军、收养、在异地居住及录用、招聘、调动等迁出
1、
审核条件
拟迁入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已经批准迁入,并已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2、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准予迁入证明》。
(2)
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
户主迁走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迁出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4)
户口项目需要变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办理流程
(1) 证件材料齐全、无误的,户政窗口给予当场办理,开具户口迁移证。
(2)
户籍民警在迁出人员户口页及户口底册上注明迁出情况,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整户迁出的,收缴居民户口簿。
(3)
家庭户户主迁走留下其他家庭成员的,户籍民警需告知原户主或产权人确定变更家庭关系并予以换发居民户口簿。
(二) 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改派和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
1、
审核条件
(1)
本市户籍公民考取市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将户口迁入所在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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