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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福建丰泽区公立学校教师招聘办理加分手续通知(二)

时间:2015-04-13 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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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11日起执行。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

泉委办[2007]68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推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基层就业,优化村级班子结构,提升村(居、社区,下同)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现就我市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出台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优化村级班子知识结构,强化高校毕业生的农村实践锻炼,努力使村级干部队伍建设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我市“村村社社有大学生”工作走在全省前列,为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和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力争用4年左右时间,全市基本实现“村村社社有大学生”的目标。具体要求是:2007年,各县(市、区)分别确定一批条件比较成熟的村先行开展试点工作;2008年底,各县(市、区)有50%以上的村实现“村村社社有大学生”目标;2009年底,各县(市、区)有80%以上的村实现“村村社社有大学生”目标;2010年底,全市所有村全部实现“村村社社有大学生”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试点先行的原则。坚持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对辖区内所有的村进行调查摸底和分类站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党建工作基础等实际情况,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村和社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在取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推广,确保“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扎实有序推进。

2、分类指导的原则。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采取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为主。对于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聘有困难的、经济相对落后的村,经县级组织部门审批,也可以从现职村干部中选派参加在职学历教育。

3、着眼长远的原则。着眼于“选得进、留得住、用得上、发挥好”目标,招聘大学生要充分考虑从事农村和社区工作的特殊性,重点从本市生源的省内外高校毕业生中招聘;从现职村干部中选派参加学历教育的,要注意选派有奉献精神、群众拥护、素质较好且有发展潜力的村级班子成员。

4、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农村和社区工作的推进,有利于提高村级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与改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结构相结合,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与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相结合,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三、工作要求

1、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聘的,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不占村干部职数,符合条件的,可兼任村委会主任助理、群团组织负责人或农村“六大员”。具体招聘计划和方案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报泉州市委组织部备案。招聘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2、选派现职村干部参加学历教育的,原则上必须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村“两委”成员。村主干优先予以选派,每个村每次只选派一人参加学历教育。选派工作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党委或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经推荐参加学习的村干部,书籍费和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毕业后,持乡镇党委或街道党工委推荐文件、毕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或个人)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差旅费由个人自理。选派参加学历教育的高校必须是经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校。

四、政策保障

1、经济待遇。被聘为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生活补贴,同时享受每人每年3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每人每年200元的交通补贴。具备条件的,可以按属地管理原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低于以上标准的保障措施,所需经费由县、乡、村按一定比例分担。从村干部选派参加学历教育的,学习期间的待遇不变,毕业后的各项待遇,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研究确定。

2、考勤考核。被聘为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高校毕业生,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执行乡镇干部考勤制度,日常考勤由所在村党组织负责。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每年由所任职乡镇(街道)组织进行考核。任职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续签合同。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合同期未满违约的,按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劳动合同样式由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编制。

3、档案管理。被聘任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内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协调有关单位,统一由所在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迁转至村级党、团组织,可以将户口迁入所在村或社区。

4、教育培训。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聘的大学生,工作期间的培训列入大规模干部培训计划,由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具体教育培训方案。村干部选派参加学历教育的,毕业后的教育培训参照村主干的培训要求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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