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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3-20 18:07:54
现将2015年象山县公开招聘教师技能测试及笔试工作安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能测试
1.对象:按《2015年象山县公开招聘教师公告》要求经初审符合中小学音乐、中小学美术、中小学体育、中小学信息技术职位报考条件的应聘者。
2.地点:象山县技工学校(教育园区北首)。
3.时间: 2015年3月28日上午8:00开始。考生必须于7:30之前到指定地点集中,参加抽签,迟到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4.形式:中小学音乐职位的专业技能测试项目为键盘(演奏自选独奏曲)占25%、声乐(演唱一首无伴奏自选歌曲)占25%、即兴弹唱(内容现场指定,范围是初中教材内容,用钢琴作即兴伴奏)占25%、才艺展示(自选钢琴演奏之外的器乐或舞蹈)占25%;中小学体育职位专业技能测试项目为田径、球类、体操三大类( 分十小项,每一小项分值为总分的10%,内容现场指定);中小学美术职位的专业技能测试项目为素描(内容现场指定)占70%、色彩(内容现场指定)占30%;中小学信息技术专业技能测试形式为根据主题、运用提供的素材在计算机上,创作1-2个作品。具体包括:Office系列作品(电子小报、演示文稿、数据分析)、多媒体系列作品(Flash、Photoshop)VB编程作品,软件环境为:操作系统win7 、Office 2010、Flash cs3、Photoshop cs3、VB6.0。
技能测试满分都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40%(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技能测试结束后,根据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聘计划数的3倍(不足3倍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教学能力测试对象。技能测试成绩不足60分者淘汰。
5.请各应聘者随带必要的用具:如乐器、伴奏带、舞蹈服,运动服、运动鞋,素描工具、色彩用具等。
二、笔试
6.对象:除中小学音乐、中小学美术、中小学体育、中小学信息技术之外,按公告要求经初审符合义务段教育职位和学前教育职位报考条件的应聘者。
7.地点:象山县技工学校(教育园区北首)。
8.时间: 2015年3月28日上午8:30——11:00。
9.范围:教育基础知识部分(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等,占20%)和学科专业知识部分(报考对应层次学科教学内容、高等师范教育对应学科内容、教材教法等,占80%)。
笔试满分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40%(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的3倍(不足3倍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教学能力测试对象;笔试成绩不合格者淘汰(笔试合格分=该职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平均分,如平均分高于60分的,则笔试合格分为60分;低于40分的,则笔试合格分为40分)。
10.笔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1小时内、结束前15分钟内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其他
11.请各应聘者在3月25日-27日,到教育局206财务室交付40元/人的考试费,凭发票到305、306组织人事科领取准考证。
12. 请各应聘者,随带身份证、准考证参加技能测试及笔试。
13.应考人员应遵守考场规则,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笔试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详见附件1及附件2。
联系电话:65768781 65732890
原标题:2015年象山县公开招聘教师项目一测试(技能测试及笔试)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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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笔 试 考 场 规 则
一、应考人员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可先进入考场后向巡考、主考汇报),对号入座,然后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计算器、电子词典、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生必须考满一小时才可以交卷离场。
四、应考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或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不得在试卷上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经监考人员在本人的准考证相应收卷栏目处签名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和监督。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附件2:
笔试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2.在试卷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3.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4.在试卷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毁试卷或者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6.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2. 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3.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4.抄袭、协助抄袭的;
5. 互相交换试卷、草稿纸等的。
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教师岗位的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终身不得报考教师的处理:
1.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3.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4.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象山县教育局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