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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5-26 07:59:31
2、公示结束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新招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后三年内不得离职。
3、试用期十二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聘用等相关手续;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取消聘用意见,报聘用审批机关批准。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简章由川汇区公开招聘教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区人社局0394—8568569
区教体局0394—8101855
投诉电话:区监察局0394—8568502
川汇区公开招聘教师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