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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5-23 08:35:34
(四)试用。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五)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试用期结束后在我区服务年限应不少于3年。未满规定服务年限不得调离本区。
八、待遇及户口
1、公开招聘的事业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成办发〔2007〕108号文件之规定,户口在本市农村地区的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招、录、聘用,原户口簿职业栏登记为“农业劳动者”的,应按实际从事的职业到公安机关变更登记。
九、纪律和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聘用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招考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举报:成都市龙泉驿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28-88455085。
咨询电话:028-84846499。
附件:
2014年05月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育人才岗位表
2014年05月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人才岗位表
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开招聘教育卫生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