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13 12:44:12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宁波 市 鄞 州 区 教 育 局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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