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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1-01 09:07:35
广州市越秀区2014年公开招聘中学教师报名表
应聘职位: 是否服从分配: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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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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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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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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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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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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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 (高考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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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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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历 |
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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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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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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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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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历 |
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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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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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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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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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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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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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口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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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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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派遣部门(就业指导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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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派遣部门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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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所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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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移动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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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从中学填起) |
××××年×月——××××年×月 在何单位学习或工作、任何职 | |||||
(报名表请双面打印)
个人特长及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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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主要 成员 基本 情况 |
配 偶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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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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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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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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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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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教育学历及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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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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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育学历及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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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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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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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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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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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口 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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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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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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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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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口 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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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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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直系亲属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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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承诺于2014年6月30日前提交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英语八级证书(仅须报考英语学科的应聘人员提供),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2、本人承诺于2014年6月30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否则,不予转正定级和办理聘用手续。 3、本人承诺以上提供的证书和材料属实,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应聘资格。
本人签名:
2013年 月 日 | |||||||||
(报名表请双面打印)
附件5:
广州市越秀区2014年公开招聘中学教师
资格审查目录
应聘职位: 是否服从分配: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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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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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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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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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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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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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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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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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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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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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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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以下材料按目录要求排序(原件和复印件) | |||||
1 |
广州市越秀区2014年公开招聘中学教师报名表(提供原件) | |||||
2 |
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 |||||
3 |
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页(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复印件且需加盖学校保卫处公章) | |||||
4 |
《毕业生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普通话等级证书 | |||||
5 |
国家英语四、六级(或专业英语八级)证书 | |||||
6 |
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奖励证书 | |||||
7 |
小一寸彩色近照2张 | |||||
8 |
已婚人员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婚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已生育的还需提供小孩户口薄、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
本人 承诺 |
1、本人承诺于2014年6月30日前提交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英语八级证书(仅须报考英语学科的应聘人员提供),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2、本人承诺于2014年6月30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否则,不予转正定级和办理聘用手续。 3、本人承诺以上提供的证书和材料属实,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应聘资格。 本人签名:
2013年 月 日 | |||||
附件5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13年修订)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三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六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七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九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一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二条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岗位。
第十三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须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既往病史。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第十五条 本体检标准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