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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公开招聘34名工作人员公告(一)

时间:2013-06-05 19: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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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招考信息:

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2013年公开招聘公告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 [2013]43号)和省教育厅《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省属高校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辽教办电[2013]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招聘基本条件:

报考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 位所需的专业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资格和资历条件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部分岗位招聘2013年应届毕业生的,可先行报名及考试。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三、招聘方式

招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校采取考核方式;招聘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学校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四、招聘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上统一发布。

(二)报名

1、报名时间:考试考核方式招聘的岗位报名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考核方式招聘的岗位,报名时间截止到6月30日,每个工作日8:30至16:00为报名时间(不包括节假日)。

2、报名方式:报名为现场报名,应聘者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书、资历中要求相关的证明材料和2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我院组织人事部报名。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考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以考试考核方式招聘的岗位,报名人员与招聘人数的比例不足2:1时,将取消或消减该招聘计划。


3、报名地点: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组织人事部(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170号,公交116、141、205、228、249、293、299市委党校下车)。咨询电话:024-62454720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应聘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如个人条件不符合申报岗位要求,随时发现均可取消其应聘资格。

(四)考核与考试考核

招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校采取考核方式招聘。考核形式为面试,主要考核应聘者讲课技能、科研潜在能力、岗位专项技能、工作实绩等。

招聘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学校采取考试考核方式招聘。考试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和笔试成绩的查询见我校网站。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未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能参加面试。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详见我校网站通知。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未到达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聘用。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5:5的比例计算应聘人员考试考核的总成绩。

(五)体检

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体检操作手册组织实施。具体体检机构和体检时间我院另行通知。体检费由报考者个人承担。

体检不合格或考生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视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按总成绩排名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我院将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并查阅报考者档案,档案材料不全者视为不符合聘用条件。考察中发现有不合格聘用者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递补。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人员。

(七)公示、聘用

确定拟聘人员后,经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学院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 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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